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
来源:教育部
时间:2016-04-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我国自1991年开展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以来,培养了一大批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作为我国设置的首个专业学位,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在研究生教育理念、招生方式、培养模式、教学管理、论文标准等方面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发挥了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了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顺利发展。但同时,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需要高度重视并亟待解决的问题,如部分院校办学定位不准、办学思想不够端正、办学行为有失规范等,影响了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办学质量和声誉,引起社会关注。为促进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1.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准确把握办学定位。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重要渠道。各培养院校要以培养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为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把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治校的政治要求实实在在落实到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具体工作中。切实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保证和开好思想政治理论课,营造良好学风。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遵循人才培养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坚决避免以营利为目的的办学倾向,坚决杜绝权力寻租现象。
2.严控招生计划,严守招生纪律。各培养院校要综合考虑导师队伍、教学设施等办学条件及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教学特点,合理确定招生计划和生师比例(每名导师指导学生人数要有上限)。严把招生入口关,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定,规范招生宣传和管理,严禁委托中介招生或招揽生源,严禁举办考前辅导班;加强复试考核,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加强综合素质尤其是政治素质考核,对于思想政治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录取。从2017年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统一纳入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考生参加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由教育部划定统一的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分数线并向社会公布,培养院校按照国家统一招生政策自主录取;自2016年12月1日起,各培养院校不再自行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各培养院校根据《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中组部 教育部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组发〔2014〕18号)精神,严格执行。
3.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师资水平。各培养院校要加强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制定完善的教师和管理人员聘用制度,建立外聘教师、讲座人的聘请制度,不断提高师资水平。在教师聘任、教材使用、教学评价等方面严把政治关,加强考察和监督,坚决杜绝教学过程中出现违背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的言论和行为。
4.严格教学管理,规范实践教学。各培养院校要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细化教学质量标准,严禁在本院校章程规定的办学地点以外开展主要课程教学活动,严禁与教育培训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严禁“先上课后入学”。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活动,加强研究生课堂考勤、课程考核、论文开题和学位论文答辩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备的教学档案和学籍档案;杜绝“培训班”式、“放羊”式的培养方式,杜绝不上课或达不到规定课时而获得学位的现象;严禁降低标准授予学位学历、“花钱买学位”等行为,严肃查处教学评价中的权力寻租和不正之风。健全和完善培养院校领导班子成员听课制度,加强对遵守政治纪律和规矩、贯彻立德树人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课堂讲课纪律。规范境内外游学、访学、考察等实践教学活动,建立内容审核和审批流程;未经批准不得私自组团出国(境)开展实践教学活动或延长出国(境)时间,教师和管理人员不得持因私护照出国(境)游学;不得以游学、访学等名义,前往景点观光旅游。
5.合规合理定价,依规依法收费。各培养院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要求,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须按程序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学费标准必须在招生简章中注明,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6.加强财务管理,防范廉政风险。各培养院校要加强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收费管理,学费等收入必须纳入培养院校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收坐支。建立健全教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薪酬管理制度,课酬、劳务费、津补贴等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必须经培养院校党委常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并经财务、人事等职能部门审核备案后公开发布。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禁违规公款接待、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配备办公用房以及违规因公出国(境),严禁公款旅游等。严肃查处以虚假票据等各种名目套取、骗取经费问题。各培养院校现任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属于行政职务职责范围内的活动,不得领取劳务费、津补贴,原则上不承担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课程教学任务。
7.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落实。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范办学的监督力度。全国工商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要加强对培养院校教学质量的监督检查,对问题严重的院校进行警示并提出规范管理建议。各培养院校要高度重视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含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规范管理工作,在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理顺体制,规范办学,确保学位授予质量。国家将进一步加强对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监督管理和评估检查,对问题严重的培养院校,将依法撤销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
教育部
201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