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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

学位办〔2009〕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有关招生单位:

现就2009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招生类别

(一)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包括法律硕士(J.M)、教育硕士(Ed.M)、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MBA)、农业推广硕士(MAE)、兽医硕士(VMM)、公共管理硕士(MPA)、公共卫生硕士(MPH)、军事硕士、会计硕士(MPAcc)、体育硕士、艺术硕士(MFA)、风景园林硕士(MLA)、汉语国际教育硕士(MTCSOL)、翻译硕士(MTI)。

(二)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除单列的招生计划外,只限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招生)。

(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二、报名及考试

(一)报考条件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应具备的报考条件分别见附件2、附件3。

(二)报名方法

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考生在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通过互联网登录有关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网站,按要求填写、提交报名信息。考生网上报名成功,系统将自动生成《2009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样表见附件5)。

考生在规定的现场确认时间内,到指定现场报名点照相、确认报名信息。考生在现场确认时,应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符合报考有关学位类别的条件,供现场确认点工作人员审验,同时现场打印资格审查表并由考生本人签字确认。报名信息一经签字确认,今后一律不得更改。

网上报名时间为7月上旬。各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所辖考区网上报名具体时间和网址后,于6月15日前报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由学位中心汇总后于6月25日前在学位中心网址(http://www.cdgdc.edu.cn/zz09.html)公布。

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中旬,应于7月20日前完成。各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安排,并在网上报名阶段告知考生。

考生既可在招生单位所在地指定地点报名、考试,也可在考生工作地指定地点报名、考试。如招生单位有特殊要求,应按招生单位指定的地点报名考试。

(三)资格审查

考生须将现场打印的资格审查表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下同),核准表中内容、填写推荐意见,并在电子照片上加盖公章,然后按要求将资格审查表、相关学历、学位证书交报考单位研究生院(处、部)进行资格审查。如考生持境外学历、学位报考,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资格审查时须同时提交认证报告。

招生单位在录取前必须对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查,不得录取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必要时,招生单位可委托权威认证部门对考生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认证核查。

录取工作结束后,我办将随机抽查部分考生的报考资格,检查各招生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对于资格审查工作存在问题的招生单位,将采取通报批评、减少招生等处理措施。

(四)考试工作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入学考试全国联考的时间为2009年10月31日、11月1日。考生入场时将核验准考证、身份证件。

考试科目分别见附件2、附件3。

(五)考务工作

全国联考命题、考务工作委托学位中心组织,各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考区具体考务工作。学位中心和各省主考部门要对考试的组织工作加强管理,严肃考风、考纪。有关各科考试的具体时间、命题、考务及阅卷工作的安排由学位中心另行通知。

三、招生限额

(一)各招生单位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限额详见附件1。

为保证质量,控制规模,“自定”招生限额的有关专业学位类别,仍设定招生上限,招生单位不得突破以下招生上限:

教育硕士:400人;法律硕士、MPA、MBA:200人。

其中,具有EMBA授权的招生单位,不再开展招收在职人员攻读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学位工作。

(二)各招生单位招收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招生学科、专业及招生限额详见附件3中附1。

下达各招生单位总招生限额,录取时须在本单位总招生限额内、每个专业招生人数不超过5人;可分设学科方向的招生专业限定为课程与教学论、体育教育训练学、内科学、外科学,每个专业招生人数不超过15人。

(三)各招生单位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招生学科、专业及招生限额详见附件3中附2。

四、录取工作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的录取工作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录取分数线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划定。各招生单位根据考生入学考试成绩(含复试),择优录取。

为保证培养质量,便于在职人员兼顾工作、就近入学,各类别专业学位(不包括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风景园林硕士)录取调剂工作,限在考生报考院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院校之间进行,不允许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院校之间的调剂录取。

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不得进行跨校调剂录取;校内跨专业调剂原则上从严掌握,且仅限于相同一级学科下的不同二级学科之间。

录取工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五、其它事宜

(一)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禁举办考研辅导班的通知》(教学厅〔2004〕15号)要求,除考试大纲外,招生单位不得以其他形式划定考试范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班;招生单位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考研辅导活动(包括社会上的考研辅导活动)。

(二)自行组织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等)命题和阅卷工作的招生单位,务必保证专业课考试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保密性。专业课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并使用完毕之前属机密级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或向考生泄露。有关招生单位在专业课试卷传递过程中,要按照学位中心的统一部署,认真负责,安全准确,避免发生误递、迟递或错递。

(三)各招生单位应根据社会需求,统筹考虑教学资源和培养条件,实事求是地确定招生规模。除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风景园林硕士外,其它类别禁止异地办学。

(四)录取为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者,其所获硕士学位证书编号以“T”开头。

附件:1. 2009年各招生单位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限额(第7~19页)

2. 2009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法律硕士等专业学位位工作的具体事宜(第20~70页)

3. 2009年招收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具体事宜(第71~115页)

4. 2009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招生类别及代码、全国联考考试大纲(第116~117页)

5. 2009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样表)(第118页)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点击下载:2009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法律硕士等专业学位工作的具体事宜.doc

点击下载:2009年各招生单位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限额.xls

点击下载:2009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样表).doc

点击下载:2009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代码、类别及全国联考考试大纲.doc

点击下载:2009年招收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具体事宜.doc

关键词:
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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