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2022年同等学力全国统考时间已经公布!
来源:在职研究生招生联展网
时间:2022-01-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现将2022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同等学力全国统考)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生资格
(一)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即2019年3月底以前获得学士学位者);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或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学士(2019年3月底以前获得学位者)、硕士或博士学位获得者。
(二)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有关材料已提交学位授予单位,并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确定具有申请硕士学位资格。
(三)根据《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学位〔2015〕10号),以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考生资格不受本项第(一)条和第(二)条限制,但须具备以下条件:
1. 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本科毕业生并获得学士学位;
2. 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或已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医师;
3. 申请人所申请的专业学位类别及领域应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相对应。
二、考试科目
(一)外国语水平考试
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须参加外国语水平考试,应试语种应与申请学位相应学科在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语种相同。全国统一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主要语种为英语、俄语、法语、德语和日语。
申请外国语言文学硕士学位的,其外国语水平考试语种须与学位授予单位该学科在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第二外国语语种相同,且学位授予单位已开设该课程。
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外国语水平听力测试。
(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申请学科在附件2所列学科范围内的同等学力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学科综合水平考试,考试科目。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硕士学位,可选考哲学或政治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申请教育经济与管理学科硕士学位,可选考公共管理或教育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见附件3。
为进一步突出临床综合能力,强化对感染防控、医学伦理等知识的考察,定于2023年开始将现行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学科综合水平考试16个科目调整为“临床医学综合”1个科目,考试大纲将于2022年7月在“医药学研究生教育信息网”(www.medgrad.cn)发布。
(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1〕3号),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以同等学力申请中医硕士专业学位,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医古文水平考试,具体事宜另文通知。同时,须参加中医硕士专业学位学科综合水平考试,按本项第(二)条执行,同卷考试。
三、考试时间
2022年5月22日(星期日)上午9时至11时30分,为外国语和医古文水平考试时间;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为学科综合水平考试时间。
四、考试报名、命题、考务及阅卷
(一)2022年同等学力全国统考的报名、考务组织和管理工作通过“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进行。所有报名参加同等学力全国统考的考生,须是已通过学位授予单位资格审查并转入在册库的申请人。
(二)考生须在3月8日~26日通过信息平台申请当年参加同等学力全国统考的语种、学科及考试地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为减少人员跨省流动带来的疫情传播风险,请考生选择工作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考试。
(三)学位授予单位须在3月8日~29日对考生信息进行审核,包括考生资格、报考语种、学科及考试地点等,发现信息不符或有弄虚作假的,要及时纠正或取消申请资格。在以往同等学力全国统考中因作弊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考生,在考试资格取消期限内不得报考。
(四)通过报考资格审查的考生须在3月8日~31日通过信息平台在线缴纳报名考试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考试费网上缴纳工作的,当年报考资格无效。
(五)2022年起,同等学力全国统考报名、命题、考务及阅卷工作委托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具体安排由其另行通知。
五、成绩下达
同等学力全国统考成绩将下发至有关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学位授予单位。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学位授予单位、考生也可通过信息平台查询考试成绩及相关信息。
六、其他事项
(一)教育部考试中心要根据国家关于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有关文件和规定,精心组织,加强协调,做好同等学力全国统考的各项工作。
(二)各省级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认真负责,规范管理,确保考务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和本地区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有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和学位授予单位要按照当地防疫工作要求,严格落实防疫措施,考点一般应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计划单列市或高等院校较为集中的城市,应能满足本地区考生就近参加考试的需求,且应全部安排在标准化考点进行考试。
(四)要坚决避免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对于不负责任或徇私舞弊,造成考场纪律松弛、考风不正、作弊严重的考区,将按照国家考试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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